律师解析:在存在两份或以上抵押担保协议且存在部分或者全部重复抵押情形时,如果司法判决认为该等重复抵押有效,则应当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各个抵押权的优先清偿顺序。 其中,已依法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将依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而在同等登记条件下,优先考虑已登记的抵押权; 若所有抵押权均不涉及登记事宜,则根据各方所持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