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关于担保持续期间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对此的设定须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商议确定。 然而,若未能达成共识或存在模糊不清的条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上述所述的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并未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事宜进行操作,则保证人可依法以免除其承担的保证责任; 反之,如债权人已经启动了相对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在此情形之下,保证期间应适用相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